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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表示借款不用还后反悔 口头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吗

此文章帮助了738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口头表示借款不用还后反悔

李某因做生意向好友王某某借款300000元,王某某当时出于朋友义气,对李某说:“这三十万元就算是我送给你的,不用还了。”李某则说,等以后有了钱一定把这三十万元钱还给王某某。后二人交恶,王某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三十万元,李某则以三十万元钱系王某某所赠为由,拒绝偿还。后王某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偿还三十万元借款。

二、口头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吗

有观点认为,王某某已经将三十万元钱赠与了李某,李某也接受了这笔钱,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因而,王某某不得再要求李某偿还。

本文认为,王某某虽说要将三十万元钱赠与李某,但因李某没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所以赠与合同未能成立,仅成立一般意义上的借款合同,因此,李某应当向王某某偿还三十万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此条,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不但要有赠与人将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的意思表示,还要有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欠缺其中任何一个要件,赠与合同都不能成立。这就是所谓的诺成合同,即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本案中,王某某虽有将三十万元钱赠与李某的意思表示,但从李某所说等以后有了钱一定把钱还给王某某的话来看,李某主观上没有接受赠与的意思,因此,双方意思表示不一致,赠与合同因欠缺成立要件而未能成立。故李某不能以这三十万元系王某某所赠为由而抗辩。本案中,王某某与李某之间不成立赠与合同,但成立了一般的借款合同,故王某某要求李李某偿还时,李某应当偿还王某某三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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