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老张和老刘是三十多年的老朋友。2013年11月,老张因生意周转需要向他人借款100万元,老刘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但款在2014年5月份到期后老张无力还贷。债权人就将老张和老刘二人共同起诉至人民法院,并且对老刘名下的一套房屋进行了保全。
法院观点
法院经庭审调查后作出判决要求老张和老刘二人共同向债权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共120余万元。因老张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故法院最终将老刘名下的一套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人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在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产生担保的效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落款捺印等。当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是有期限的,保证期限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约定的按法律规定为6个月,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限是两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老刘对老张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在保证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