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11月,刘海、李军与武飞签订一份借款及保证合同,约定武飞向刘海、李军借款50000元用于经营,借期为3个月,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息。肖伟作为一名国家公务员为武飞提供担保,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公证处予以公证的合同上签了字。2008年9月,由于武飞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刘海、李军一纸诉状将武飞和担保人肖伟一并告上了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武飞、肖伟支付借款50000元、利息19000元、违约金10000元共计79000元。2008年11月,泉山区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此案,但被告武飞、肖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观点
法庭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武飞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向原告偿还借款,双方约定的利息不超过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19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肖伟为借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法庭判决被告武飞偿还原告刘海、李军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19000元,被告肖伟对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驳回了原告刘海、李军要求被告武飞、肖伟给付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