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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内涵,民间借贷纷案件的实体审查程序

此文章帮助了255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民间借贷的内涵

民间借贷为实践性合同,所谓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二、民间借贷纷案件的实体审查程序

(一)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的前提是款项的交付。

(二)对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进行综合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在询问当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或者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依此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对于案件事实存在重大争议的或者无法查实的,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经办人到庭,说明借款的原因、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履行说明义务的,应当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释明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责令当事人双方签署保证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待查明存在虚假诉讼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四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不准其撤诉,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还要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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