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钱后消失法院缺席判决
原、被告系多年的好友关系,2009年5月1日,被告张某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李某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按季度清算利息,并出具借据1张。双方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2010年6月,原、被告结算部分利息,此后被告一直下落不明。原告多方联系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立据借款的行为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随时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2012年8月22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张某给付原告李某现金20 000元及利息。
二、夫妻婚内借款是否需偿还
魏某和唐某本是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魏某向妻子唐某借款8万元用于个人开销,并写下一份欠条。后来,二人感情破裂,打算离婚,但就此项借款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魏某坚持认为借款是婚姻存续期间的行为,应属于处分双方共同财产行为,不肯归还。
法律人士表示,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本案中魏某出具的欠条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用于个人开销,应当认定为有效,因此,魏某应当偿还唐某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