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讨债放火烧房获刑
去年1月7日12时30分许,因张先生拖欠自己家货款,经多次催要张先生拒不支付,女子王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来到海淀区寰太大厦地下一层员工餐厅办公室。在向张先生讨要货款未果后,王某向张先生身上及办公室地面泼洒汽油并点燃,造成该办公室房门被烧毁,经鉴定修复价值为564.3元,后餐厅员工及时将火扑灭。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为讨要欠款而携带汽油在正在办公的大厦内放火,其行为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构成放火罪。鉴于王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了相关经济损失,且其犯罪动机是为了索要欠债,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为了追讨欠款,40岁女子王某竟携带汽油向欠款人张先生工作的大厦办公室内放火。记者上午获悉,北京海淀法院日前以放火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二、诉讼时效已过还款请求能否获支持
王某因做生意向朋友李某借款5万元,约定一年内还清,但约定的期限届满以后,王某却一直没有还款,李某虽多次向王某讨要,但王某总以种种理由推诿,这一拖就拖了4年。2012年8月25日,实在忍无可忍的李某向安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
在立案审查阶段,承办法官在审查李某所提交的立案材料时久发现,李某与王某之间的这笔借款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但根据法律规定,超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并不因此丧失诉权,只有在对方提出抗辩时,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在审查了全部立案材料后,法官依法准予立案并排期开庭。
在其后法庭审理中,被告王某并没有主动向法庭提出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这意味着,即使诉讼时效确已经过,但在审判中如被告没有主动主张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则视为其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而法院也不得主动释明、援用诉讼时效裁判。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