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的电子化
民间借贷电子化运营,是指将传统的民间借贷业务搬到网络平台上来进行,一切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均通过网络完成,借贷双方足不出户即可实现借贷目的,而且一般额度都不高,无抵押,纯属信用借贷。这样的平台就是最近几年盛行的网络借贷中介平台。
网络借贷平台的模式起源于:欧美,美国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是Prosper ,欧洲最大的网络借贷平台是Zopa。Zopa和Prosper提供P2P(人人贷式)的金融服务的网站——可以实现用户之间的资金借入或借出,整个过程无需银行的介入。
网络借贷在国内发展初具雏形,但并无明确的立法,国内小额信贷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主持工作,可参考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是“全国互联网贷款纠纷第一案或现 结果阿里小贷胜出”。
随着网络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民间借贷电子化运营的正规性与合法性会逐步加强,在有效的监管下发挥网络技术优势,实现普惠金融的理想。
二、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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