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纠纷无凭无证被判败诉
2012年9月,韩某手持借条到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杨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怀远法院一审立案审理后,经庭审查明,2011年5月,被告杨某向原告韩某借款5万元,约定年息一分,被告以当时出具了借条1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拖延还款。
审理过程中,被告杨某辩称其所借款项自己已经偿还。但在庭审时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还款的事实。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不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的诉请应予以支持;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其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予以支持。故依法作出下述判决。
出具借条向他人借款,还款日期到期后拒不偿还,开庭时辩称已经偿还,但是却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近日,安徽怀远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某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韩某本金及利息5.5万余元。
二、为讨债扣留保证人获刑
2009年5月17日至21日间,骆某因债务纠纷,纠集王某、秦某、粟某、刘某,强行将被害人李某从海淀区李某弟弟家中带至丰台区三路居骆驼湾的李某家中,并轮流看守,非法限制李某人身自由。期间,骆某等人还多次挟持李某,到通州区宋庄镇李某的出租院内收取租金以冲抵债务。
5月21日下午3点多,接到李某弟弟报警的公安机关将李某解救,并当场将骆某五人抓获归案。据李某弟弟称,因为是邻居,所以起初骆某带走李某时家人并没在意,所以没有报警,其后越来越不对劲才报的警。
庭上,法官问及“你们认罪吗?对于上述证据有异议吗?”骆某五人都是齐声回答“认罪”、“没异议”。五人中只有王某请了律师辩护,律师认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且是初犯、偶犯,请法庭对其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庭审理后认为,骆某五人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王某辩护人关于其为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在案证据相悖,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酌予采纳。据此当庭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骆某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王某、秦某、粟某、刘某拘役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