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别除权行使的程序有哪些
(一)申报。《破产法》第9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由此可见,任何债权都必须经申报才可能受偿,作为优先受偿的别除权。亦应申报,否则视为放弃债权,承担弃权的法律后果。
(二)债权人合议审查确认。
(三)向清算组提出别除请求。
在破产宣告后,别除权人要行使别除权的,应向清算组提出。企业一经宣告破产还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行丧失,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是其法定管理机构,债权人向破产企业提出别除请求,不能产生别除的法律后果。如果债权人不向清算组提出别除请求而擅自行使别除权,则清算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否认权,宣告债权人的别除行为无效,并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二、债权人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确认
债权人合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别除权进行审查确认。
(一)确认财产担保的合法性,破产企业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及其担保合同必须是合法的,在确认中应重点审查房地产抵押债权,认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设定抵押的房地产:
1、权属有争议的。
2、依法列入拆迁范围的,被依法封存、扣押、监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等。
3、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债权人,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4、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剩余年限。
5、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6、以已出租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将租赁情况告知债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7、抵押房地产投保的,抵押人应将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在抵押期间债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
8、房地产抵押当事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9、抵押权可随债权转让,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告之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的房地产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人擅自以出售,出租、交换、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或处分抵押房地产的,其行为无效。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抵押人赔偿。
10、抵押人被宣告破产的,其抵押人有权向清算组提出处分抵押的房地产的要求,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二)确认担保债权的合法性。根据法律规定,担保债权属于优先受偿的债权。这类债权应根据破产企业的原帐目记录和债权人的有关债权申报书,结合担保证据确认。
以上就是别除权行使的程序有哪些,债权人从哪些方面进行审查确认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