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他人借款作担保要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至十九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还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或保证人。
二、担保期限有多久
1、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二条进一步对保证期间予以明确:“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该条确定了两种特殊情况下的保证期间,第一种情形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保证期间先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不可能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合同形同虚设,对债权人十分不利,故将该情况推定六个月;第二种情形在于保护保证人利益,保证期间过长,不利于保证人行使债务人的代位抗辩权,且存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超过而保证期间未过的尴尬情形。因此《担保法解释》对所谓的“契约自由”进行强制干预,推定以上二种特殊情形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和二年。
3、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在未约定的情形下,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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