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王利娟与被告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利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9月,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并于2016年1月26日向原告补立借条1张,现原告急需用钱,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何萍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因被告家庭变故,承受巨额债务,生活困难,家庭负担重,暂时无力偿还借款,被告同意每月用部分工资偿还。被告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借条》,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本院视为被告放弃了对原告证据质证的权利。原告证据借条原件,借条上有被告签名,被告亦认可向原告借款事实,符合证据规则,故本院予以采信。
二、法院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11年9月,被告何萍因家庭变故向原告王利娟借款6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偿还借款。2016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王丽娟人民币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此据,借款人:何萍,2016、元、26号”。至今被告何萍未偿还原告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借款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且未达成补充协议,原告可随时请求被告偿还,故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何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利娟借款60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我国法律保护,但当事人应当拿出有效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约束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如遇类似法律纠纷,咨询律师可以给出更详尽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