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李炎云与被告王华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炎云起诉称:2013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20000元,约定到2013年8月15日归还,并出具了借条二份。2014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到2014年3月14日归还,并出具了借条一份。2014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到2014年5月25日归还,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合计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尚未还款,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2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四份,拟证明被告王华桥向原告借款且至今尚未全部归还的事实。
被告王华桥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出示并经本院审核,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王华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对证据和事实的认定。
根据法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法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3年5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20000元,约定到2013年8月15日归还,并出具了借条二份。2014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约定到2014年3月14日归还,并出具了借条一份。2014年1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约定到2014年5月25日归还,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合计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20000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华桥未按约向原告归还全部借款,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华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华桥归还原告李炎云借款62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8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如果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