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1月,汪××(子)承包的家具厂需资金周转和房屋装修,拟向赵××借款10万元,月息1分5厘。因双方不熟,汪××请父亲出面做工作。赵××与汪父很熟,较为信任。借款时汪氏父子均到场,赵××就同意出借款项。应赵××要求,借款合同中载明借款人为汪父。赵××后屡屡追讨借款,汪氏父子承认事实、承诺偿还但一直未还,后竟避而不见。赵××无奈之下,依据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汪氏父子偿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观点
从债的相对性的基本原理来看,债的关系只能对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产生效力,对于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换言之,特定的债权人仅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请求给付。在合同关系中,即体现为合同的相对性。本案中,被申请人汪××(父)向申请人赵××借款,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虽然借款可能是汪××(子)使用,但汪××(子)不构成该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其系该债权债务关系的第三人,故申请人赵××只能向汪××(父)请求给付。其要求汪××(子)承担连带责任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为依据借据,该债务系汪××(父)的个人债务,而非家庭共同债务,连带责任是法定的,依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判定汪××(子)负有连带责任。最终,仲裁庭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裁决被申请人汪xx(父)返还申请人赵xx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汪xx(父)承担;驳回申请人赵xx对汪xx(子)的仲裁申请。
律师说法
债的相对性是指债的关系只产生于双方之间,因而权利义务的效力也只发生于债的双方之间,该权利义务不会对第三人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罗马法上将债比喻为当事人之间的“法锁”,它有两层涵义:第一,债一旦设立,即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破坏;第二,只有被该锁链接的双方才受债的约束,即“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对第三人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本案中,主要需要确认主体的相对性,具体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来说,首先,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