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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能为借款作抵押吗,法院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540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09年4月14日,陈××夫妻俩因生意资金不足,与白××签订协议书,约定向白××借款49万元,每月付息7000元直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房屋一幢作为抵押,权属证书原件于抵押同时交付白××,抵押期间如抵押房屋遇国家征收,因该房屋(房产加土地使用权)补偿所获得的一切款项应由白××所有;若陈××夫妻俩未按时付息,白××有权处置上述抵押房产;如陈××夫妻两年内未向白××还清借款49万元,白××将上述房产以49万元抵上述债务。协议签订当日,白××向陈氏夫妻放款49万元。陈氏夫妻出具收条,并将房产的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及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交由白××保管。后双方因还款付息等事宜协商未果,遂形成纠纷,白××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陈氏夫妻偿还借款49万元并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申请人有权处置上述房产并对该抵押物的处置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观点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事实清楚,足以认定,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两被申请人以其房产及其土地使用权为其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双方对该条款的有效性存在争议。仲裁庭认为,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目前尚不能允许农村房屋进行抵押,最后裁决两被申请人应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白××偿还借款49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可见,农村宅基地抵押是禁止的。首先,我国实行“房地一体”原则,处分农村房屋,必然涉及到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而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抵押物,而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宅基地上的定作物,无法与宅基地向分割而独立存在;其次,如果农村房屋提供抵押,则把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剥离了开来,与法不符;最后,我国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将宅基地上的房屋抵押,抵押权实现后,抵押人可能会居无定所,不利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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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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