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黄建琴为与被告王海东、蒋芬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建琴起诉称:2014年7月4日,被告王海东以生产经营所需为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于2015年1月4日归还全部借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王海东催要欠款,被告王海东一直借故拖延,分文未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人王海东未履行还款义务,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还款付息的法律责任。被告王海东所借款项在其与被告蒋芬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蒋芬娣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1280元;二、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按本金131280元,月息2%计算,自2015年1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黄建琴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出示并陈述证据材料。
被告王海东辩称:2014年7月4日,我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现金给了我124000元,当场扣除了6000元利息,还有2万元我没拿现金,在同年7月4日之后,原告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转账到我的个人账户。
被告蒋芬娣辩称:原告在农历过年前到我们居住的过渡房来催讨,被告王海东先后向原告借款20多万元,原告明知被告王海东借款是用于赌博。我对该笔150000元是有异议的,利息过高应当予以调整,被告王海东已支付原告6个月利息,应该予以扣除。上述借款不应当由我共同偿还。
被告王海东、蒋芬娣为支持其主张,出示并陈述了证据材料。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王海东向原告黄建琴借款有借条为凭,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王海东收到借款后未按约返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因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王海东、蒋芬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被告王海东、蒋芬娣夫妻共同债务,故应由被告王海东、蒋芬娣共同偿还。被告蒋芬娣虽主张借款系被告王海东个人债务,用于非法用途,故其无须承担还款责任,但未向本院提出充足的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黄建琴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王海东、蒋芬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建琴借款131280元;
2、被告王海东、蒋芬娣支付原告黄建琴逾期还款利息(按本金131280元,按月息2%,自2015年1月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有义务予以偿还。如遇类似民间借贷纠纷,咨询律师可以获得更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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