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罗兆兰与被告黄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3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万元,同日原告向被告指定的户名为“祝丽”的工商银行账户转入了5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确认收取了上诉借款,并约定利息为10000元/月,但没有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借款后只支付了至2014年6月底的利息,借款本金一直没有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也拒绝归还。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10000元/月从2014年7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借款本息之日止)。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以下证据:
1、原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被告的人口信息查询,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借据、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
被告没有答辩亦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查,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解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合法、与本案关联,法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原告所诉事实属实。
二、案件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故本案属涉港民间借贷纠纷。因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享有管辖权。本案双方当事人未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应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
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的汇款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从2014年7月3日起按每月10000元计算利息,没有超出法律限制的利率,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文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500000元及以该款从2014年7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每月10000元计付的利息予原告罗兆兰。
阅读上文可知,涉港民间借贷纠纷在内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时,其处理方式与一般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同。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