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滕月莲与被告曹月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滕月莲诉称:被告曹月宝因购买养路费,于2008年3月2日向我借款15000元,经多次催要已付10000元,尚欠5000元。被告于2013年11月8日出具欠条一份,经索要无果,要求判令被告付还借款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曹月宝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业务关系相识,2008年春天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原告遂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向被告打款15000元。被告借款后在2009年、2010年、2012年多次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归还借款的同时为原告出具相应未付借款欠条,至2013年11月8日被告尚欠原告5000元未归还。原、被告对借款的利息及归还时间均未约定。
另:法院于2014年5月26日向被告曹月宝调查时,被告曹月宝认可尚欠原告借款5000元未付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转账凭证、欠条待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后,尚欠5000元未付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转账凭证及欠条为证且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应及时偿还借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月宝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滕月莲借款5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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