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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证据的使用,民间借贷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

此文章帮助了407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民间借贷证据的使用

(一)借条或欠条

1.证明目的:借条的很明确,证明借款人从出借人处拿到借款。

2.提交时间:一般应当在立案时提交,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基本法律关系。

3.可能证明的内容:借款数额、借款时间、利息计算、借款用途、借款人、担保人。

(二)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作用与借条基本一致。

2.借款合同不能直接证明出借人已经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除非借款合同有明确说明(即在借款合同签订时已经支付借款),需要有借款人收款条或者银行对账单证明借款已经支付的事实。

(三)银行对账单

1.证明目的:证明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的时间、数额。

2.提交时间:如果有借条,应当在案件开庭时再提交银行对账单。

3.注意问题:大额借款纠纷,一般法院均要求出借人提供银行对账单,以证明款项支付的事实。

(四)证人证言

1.可能证明的内容:借款事实存在、出借人曾经向借款人催要款项(出借人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与出借人就借款事宜约定内容出现变化。

2.证人要出庭作证,需要注意的问题详见本网站其他文章。

(五)录音资料

1.可能证明的内容:借款事实存在、利息计算依据及支付明细、出借人曾经向借款人催要款项等事实。

2.录音资料要整理文字版本提交法庭。

3.要准备播放工具,在开庭时播放录音资料。

(六)担保书

证明保证人对借款本息偿还承担保证责任。

二、民间借贷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

实践中,当事人没有借据、没有借款合同,而是以口头借贷关系为事实依据向法院诉讼的情况比较常见。即使在原告提供欠据或借款合同,白纸黑字表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但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抗辩证据导致案件复杂,借款关系难以认定的情况亦不鲜见。此时,人民法院就应当注重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

例如,贷款人与借款人口头形式达成借款协议,贷款人在诉讼后,因没有书面的证据提供,只能进行口头陈述,对此,应当综合当事人陈述及其他相关证据综合认定。如果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贷款人的陈述的,对贷款人陈述和相关证据可以认定。但如果借款人否认贷款人陈述的,则无法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对于这一点,关键要慎重审查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既要对当事人提供的书证予以充分审查,又不要忽视其他相关证据,确保在证据形成关联性的基础上综合认定。

以上就是关于“民间借贷证据的使用,民间借贷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的具体内容,如有其它问题请咨询法邦网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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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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