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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法院应如何认定合同效力

此文章帮助了593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前不久,沈女士向法院提交诉状,要求俞某夫妻搬离房屋。诉状称,2010年8月,沈女士与俞某夫妻俩订立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该夫妻把一套面积12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转让给她,转让价38万元。不久之后,在俞某夫妻的协助下,办理了过户手续。然而,之后一年,俞某夫妻未将该房屋内的物品搬走,也拒绝腾退房屋。在法庭上,俞某夫妻辩称,他们与沈女士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而是抵押借款关系。自己以房屋作抵押向沈女士借款30多万元,后因没有按时还清借款,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卖房并非自己真实意愿,因此要求驳回沈女士的诉讼。

法院观点

法院支持了沈女士的诉讼。

律师说法

在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借贷合同这种交易模式下,担保物实际上是物权,物权法“禁止流押(质)”的原则自然应一并适用于这种非典型的物的担保。禁止流押(质)旨在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造成对抵押人实质上的不公平。在本案交易模式下,债权人通过房地产买卖合同在债务到期之前就固定了担保物的价值,且由于预售登记的存在,债务人不可能另行通过交易途径实现担保物的市场价值,房地产买卖合同事实上达到了“流押(质)”契约的效果,有违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双方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如债权人起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法院对此类主张也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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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法院将不会支持你的请求。另外,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应急措施,也就是说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因此,诉前财产保全需慎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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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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