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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约束力 借条的履行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06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曹明付为与被告张仁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曹明付诉称:1996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后原告催讨无果。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元。

被告张仁法未作答辩。

在庭审中,原告曹明付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下列证据:1、借条1份,证明被告张仁法于1996年2月18日向曹明甫借款6000元;2、证明1份,本市新埭镇社区居委会证明曹明甫与原告曹明付为同一人。

经审核,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证据要件。被告张仁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仁法因生活所需于1996年2月18日向原告曹明付借款6000元,事后,经原告曹明付催讨未果。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原告曹明付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后,被告张仁法理应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原、被告之间虽对还款期限没有书面约定,但原告曹明付可以催告被告张仁法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至今已过十六年,故原告曹明付请求被告张仁法返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仁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曹明付借款6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关于细节的处理问题,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可以及时挽回当事人损失,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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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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