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贺然法为与被告倪依观、张掌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然法起诉称,2009年9月17日,被告倪依观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用于还贷,借款期限自2009年9月17日至2009年9月27日,被告张掌英对被告倪依观借款作担保。但二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请求判令:1、被告倪依观立即返还借款150000元;2、被告张掌英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倪依观、张掌英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倪依观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返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倪依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张掌英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限,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倪依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贺然法借款150000元;
2、驳回原告贺然法的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担保抵押权须在担保时效期间内行使。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