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蒋洪心为与被告阮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被告分别于2010年9月30日、2010年10月2日、2010年11月8日共向原告借款155000元,当时约定还款日期为一个月。但被告一直未能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迟迟未能支付,时至今日被告仍分文未付,已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55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赔偿金11110元(自借款逾期之日起分别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及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但至今未能归还,显属欠理,现应承担立即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阮水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蒋洪心借款本金15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以本金40000元,自2010年11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2、以本金100000元,自2010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3、以本金15000元,自2011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