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凌燕为与被告平湖市舒婷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凌燕起诉称:2009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6000元,约定于2009年4月24日归还,如逾期,愿向原告每天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1份,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100000元,余款13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36000元并支付约定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平湖市舒婷制衣厂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告凌燕与平湖市舒婷制衣厂之间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后,平湖市舒婷制衣厂理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承担还款的义务。故原告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要求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偏高,本院予以着情调整。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湖市舒婷制衣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36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136000元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09年4月25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生活中如遇类似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