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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的履行 借款合同中利息约定的效果

此文章帮助了202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沈金明为与被告陆建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被告于2009年1月20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之后,被告未能及时归还,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于2011年5月1日承诺2011年年底之前归还,并言明以前的结算利息5000元,从2011年5月1日起以年利率10%计算利息。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偿付借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但至今未能归还,显属欠理,现应承担立即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陆建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金明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约定利息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本金30000元,自2011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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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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