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沈雪根为与被告金引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雪根起诉称:2007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3年,并约定将座落在平湖市新埭镇旧埭村年字圩三间三层楼房包括宅基地使用证及其它附属房全部抵押给原告,双方分别在借款协议上签字。2007年5月2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分别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现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金引法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原告沈雪根履行了借款义务后,被告金引法理应承担还款的义务,故原告沈雪根请求被告金引法返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金引法未按期归还借款,所以原告沈雪根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满后的逾期还款利息,故对期满后的逾期还款利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金引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雪根借款6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50000元自2007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0年5月8日止,以本金50000元自2010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
2、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如遇相关问题,专业律师可以给出更好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