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王洪连为与被告徐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洪连诉称:被告徐竟良于2007年起在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建材市场从事建材生意,2010年10月被告自称因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后经原告催讨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徐竟良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原告王洪连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后,被告徐竟良理应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原、被告之间虽对还款期限没有书面约定,但原告王洪连可以催告被告徐竟良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王洪连请求被告徐竟良返还欠款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徐竟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竟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洪连借款8万元。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债务人逃避诉讼,拒不出庭,法院仍可缺席判决。
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律师可以给予当事人在举证等诉讼流程方面的专业帮助,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