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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以股权质押,借款人到期未还应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1168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王某2013年10月26日向李某借款400万元,约定还款日为2014年2月26日,以被告所占有的某公司40%的股权作为质押,并约定如未能按期还款,则自愿将该40%的股份转让给李某。还款日到期后,由于王未能按约定期限还款,又自愿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承诺将其所占有的某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并全权委托李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当李某要求王一同去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时,王某却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王某自愿将其40%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李某,并全权委托李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实际上是双方均同意王某以400万元的对价将该40%的股份转让给李某,只是王某不协助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才导致纠纷的产生,因此本案属股权转让纠纷。

律师说法

1、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公司股权质押要满足下列条件:

(1)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2)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在股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2、股权质押对质权人的效力

1、优先受偿权

包括两方面,一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的价值优先于出质人的其他债权人受清偿,二是质权人就出质股权优先于后位的质权人优先受清偿。

2、质权保全权

《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就是所谓的质权保全权。股权质押,尤其是股票质押,因为股权价值具有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市场行情(例如本次股灾)、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而发生较大变化,所以该质权保全权对于维护质权人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当股权明显低于质押时的价值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出卖该股权,提前清偿债务。

但是在本案中,王某向李某借款,到期未还后,自愿将其40%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李某,并签发委托书全权委托李某办理股权转让手续。该委托书实际上是一份股权转让合同,即王某自愿将该某公司40%的股权以40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李某,王某转让股权的意思十分明确,就是要求将借款与股权相抵,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清,各不相欠。自王某签发委托书时起,他们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已经转化为股权转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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