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刘春与被告张石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13年8月3日,被告张石磊在原告处借人民币2万元,口头约定3个月还款。到期后,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万元,并按月利率3分给付利息,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借据1份。旨证实被告在原告处借人民币2万元的事实。
被告未提交答辩,未提供证据。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张石磊向原告借款逾期未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被告张石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足以为凭,被告理应还款,原告起诉理由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由于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及借款使用期限,属于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在诉讼中主张逾期利息,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催告届满期限,且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月3分利息的诉讼请求明显超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保护。原告主张利息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之日止。被告张石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石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万元、利息229.60元。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如遇类似民间借贷纠纷,咨询律师可以帮助当时人及时止损,维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