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刘桂兰与被告陈粉兄、黄厚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桂兰诉称,2014年5月20日,陈粉兄因经营需要,立据向我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12%,到期归还本息。借款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搪塞,拒不归还。故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我借款50000元,并承担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年息12%计算的利息。
被告陈粉兄、黄厚余未到庭,亦未作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陈粉兄与黄厚余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20日,陈粉兄经刘汉中介绍向刘桂兰借款50000元,同日,陈粉兄向刘桂(贵)兰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收刘桂(贵)兰人民币50000元,委托理财壹年,到期年息按12%结算。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归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收款收据)原件一份等证据为证。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粉兄向原告刘桂兰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引起讼争,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陈粉兄、黄厚余承担共同偿还借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利息,因双方借条对利息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支持由被告按借条约定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息12%计算的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粉兄、黄厚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桂兰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1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阅读上文可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有义务进行偿还。。如遇类似民间借贷纠纷,咨询律师可以帮助当时人及时止损,维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