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吴亚元为与被告张小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亚元起诉称:2010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对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作了约定。但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请求判令:1、被告张小弟立即归还借款13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小弟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张小弟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条中约定被告逾期还款,应承担借款总额20%的违约金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明显过高。现原告自愿调整为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小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亚元借款13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0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阅读上文可知,有效的借款合同约束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应依法按约履行。如遇类似民间借贷纠纷,咨询律师可以帮助当时人及时止损,维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