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肖富强为与被告陈忠才、陆仿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富强起诉称:被告陈忠才因经营需要,于2012年2月2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为90天,从2012年2月2日起至2012年5月1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5%,如逾期归还则利息按月息6%计算。陆仿忠为被告陈忠才的借款及利息作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忠才第一个月按时支付了利息,故2012年3月12日又要求再借20000元,利息按原定,且与原借的50000元一起归还。原告答应了。借款到期后,被告陈忠才至今分文未还,陆仿忠也未尽担保之责。原告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陈忠才立即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代理费3000元。在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陈忠才归还借款30000元及支付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代理费3000元。
被告陈忠才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行为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原告肖富强要求被告陈忠才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忠才以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忠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肖富强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从2012年4月12日起以本金7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2年12月4日,从2012年12月5日起以本金3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及代理费3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有效的借款合同约束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应依法按约履行。如遇类似民间借贷纠纷,咨询律师可以帮助当时人及时止损,维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