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余贞海与被告杭州格莱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杭州格莱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载明:今向余贞海暂借人民币5万元整,定于2012年12月20日归还。借条,被告法定代表人杨振荣在欠条上签字并加盖被告公司印章。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成立,原告已依约交付借款,有相应欠条为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杭州格莱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贞海借款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阅读上文可知,有效的借款合同约束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应依法按约履行。如遇类似民间借贷纠纷,咨询律师可以帮助当时人及时止损,维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