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俞其根为与被告陶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俞其根起诉称,2011年4月30日,被告陶永华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原告1500元,约定于2011年6月15日前归还。但借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15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陶永华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陶永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俞其根欠款1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11年6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阅读上文可知,有效的借款合同约束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应依法按约履行。如遇类似民间借贷纠纷,咨询律师可以帮助当时人及时止损,维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