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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效力认定 借贷诉讼中诉权的放弃

此文章帮助了250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徐伟号与被告范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伟号诉称,被告范东全由于投资及建房等原因,分别向原告借款3万元、2万元、1万元,共计本金6万元。经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至2014年5月20日止,欠原告借款利息1.87万元。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7.87万元。因被告一直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范东全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借款利息1.87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范东全承担。

被告范东全在答辩期限内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二、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范东全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诉讼权利,并应承担由此产生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故被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1.87万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范东全偿还原告徐伟号借款本金6万元;

2、被告范东全支付原告徐伟号借款利息1.87万元。

阅读上文可知,有效的借款合同约束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应依法按约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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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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