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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后担保人是否担责 两张借条可对应一个债务吗

此文章帮助了281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借款人死亡后担保人是否担责

现年38岁的蒋某某系该县居民。蒋某某诉称:2010年10月,张某某向其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由高某某担保并在欠条上签字。后张某某死亡,高某某也不尽担保责任。其无奈于去年12月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担保人高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返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

被告高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期间内亦未予书面答辩。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案外人张某某向原告蒋某某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高某某在借条上签字保证还款,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未约定借款期限及担保方式。后案外人张某某死亡,原告向被告高某某催要,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返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

案外人张某某向原告蒋某某借款3万元,有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高某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对借款承担清偿责任,并应自借款之日起支付借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遂依据《合同法》与《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二、可主张两者借条对应一个债务吗

2012年5月29日,被告王木因资金周转在原告陈兰处借款30000元,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5%,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同年7月5日被告王木妻子李玉也向原告借款84000元,同时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该两次借款共计114000元,两被告一直拖欠未还。面对原告出示的两张欠条,两被告辩解,向原告借款30000元及约定的月利率1.5%均属实。但后来被告妻子李玉又向原告借款了40000元,且被告李玉就该两次借款于2012年7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84000元的总欠条,该84000元就已包含了被告王木之前向原告所借的30000元借款及相关利息,两人是一时疏忽忘记收回其中的一张30000元欠条而已,故两被告只欠原告借款84000元而不是114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木、李玉向原告陈兰借款的事实,有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为证,双方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明确,两被告应予偿还原告该借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14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辩解该案中的30000元借款已由李玉向原告另行出具了总欠条,该30000元借款已不存在的意见,因两被告均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不予认可,故对两被告该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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