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张杰为与被告周叶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杰起诉称,2011年7月15日、7月16日及8月15日,被告因故向原告分别借款50000元、50000元、50000元,合计150000元。被告周叶权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事实。2011年9月20日,原告向被告催款,被告承诺于同年10月份还清,并出具保证书一份。上述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周叶权立即归还借款1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周叶权承担。
被告周叶权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按约归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能归还,显属欠理,现应承担立即归还借款的义务。被告逾期归还借款,其行为已明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叶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杰借款1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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