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张赞为与被告许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赞起诉称,被告于2008年7月下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10天,并出具借条一份,未写明借款日期。但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2010年7月13日,原告向被告发函催促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至今未果。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放弃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只要求原告归还借款20000元。
被告许跃杰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许跃杰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返还,显属欠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跃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赞借款20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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