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张叶红为与被告李忠明、卢云玲、李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叶红起诉称,2011年6月13日,被告李忠明、卢云玲向原告借款250000元,约定借期1个月,被告李冬梅为此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到期后,被告李忠明、卢云玲未归还借款,被告李冬梅也未尽担保责任。故请求判令:1、三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5万元,支付逾期利息(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被告李忠明未作答辩。
被告卢云玲辩称:被告李忠明、卢云玲只收到原告借款17.8万元,已归还50000元。
被告李冬梅辩称:1、借据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由李冬梅签字的,被告李忠明说其签名只是做见证。2、被告李冬梅在事后问被告李忠明,被告李忠明说只收到17.8万元,其余7.2万是利息,提前在本金扣除。3、在借据上没有写明逾期利息的约定,不应支持原告提出的利息请求。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双方于2011年6月13日签订的《借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理应严格遵守。被告李忠明、卢云玲在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李冬梅未履行担保义务,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归还所借款项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云玲和李冬梅认为实际借款金额为178000元的主张,因无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冬梅认为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名担保的主张,无证据证实,本院也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李忠明、卢云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叶红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2、被告李冬梅对被告李忠明、卢云玲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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