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郑某某为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原、被告曾在一起打工认识。后被告于2011年7月28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原告一直向被告进行催讨,被告于2012年春节承诺于2012年3月底前归还,并在借条上予以了注明。但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在庭审中,原告进行了举证。
原告提供借条一份,证明2011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的事实。
被告在本案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因其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至今未还,显属欠理,现应承担立即归还借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某某借款30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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