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12月3日,刘某与黄某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刘某向黄某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0年12月3日至2011年7月3日,借款期内月息1分。同日黄某出具收到100万元的收款条,并签订了《借款人承诺书》,保证在2011年7月4日前归还100万元,如有逾期,同意按借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每月0.5分的罚息。2011年9月10日,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支付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逾期还款的罚息和违约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罚息或者违约金,同时主张罚息和违约金的,只要逾期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三者之和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出的利息,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违约金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到期返还借款是借款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借款人到期不返还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可知,在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借款人应当承担逾期违约金责任,在借款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则不适用违约金责任,但是,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赔偿损失。
2、逾期利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