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白世平诉被告朱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世平诉称,原告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给被告借款共计17171万元人民币。2013年11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商议后,被告将该17171万元和此期间的资金利息凑整,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8亿元人民币的借条以明确原告债权。时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偿还一分钱,其行为已严重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依法主张被告偿还1.8亿元借款。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瑞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8亿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被告朱瑞辩称,1、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在本案诉讼之前答辩人与原告同居生活有四年之久,在此期间,答辩人从未向原告借过款。虽然原告给答辩人打过款,但均是作为两人共同生活的花销,以及每次殴打答辩人之后给的补偿,故该款项绝非原告所诉称的答辩人向原告的借款,而且金额也没有18000万之多。
2、原告所持借条并非双方真实借贷的意思表示,双方实际上并未发生借贷事实。2014年2月份,原告与答辩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为防止答辩人不再和其同居生活,便用剪刀剪了答辩人的头发,并逼迫答辩人书写了本案原告所持有的借款1.8亿元的借条,在书写借条的时候要求将时间写在了2013年11月18日,事实上原告根本就没有给答辩人借款。后答辩人与原告和好,原告向答辩人称吵架期间所写借条己毁,此事便不了了之。且在原告与其妻子的离婚诉讼中也并未提及此债权,可见原告本人也从未认为其与答辩人之间存在真实债权。
如前所述,答辩人并未向原告借款,更不存在原告所称双方经过对账协商后出具了借条,从借条内容也无法表明是对原先多笔债权的确认,该借条完全是原告为了控制答辩人长期与其保持同居关系的手段。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事实,没有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审理,公正裁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告白世平与被告朱瑞之间是否存在1.8亿元民间借贷的事实。本案中原告白世平以被告朱瑞出具的1.8亿元借条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其提交的其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自行或委托他人向被告转款共计人民币17171万元的证据,均为银行凭证,且相关证人亦出庭作证,足以证明原告白世平向被告朱瑞转款人民币17171万元的事实。被告朱瑞抗辩理由为原告白世平给其转过款,但款项均是作为两人共同生活支出,以及每次殴打朱瑞之后的补偿,并非朱瑞的借款。其出具1.8亿元借条系受到白世平的暴力胁迫。被告朱瑞提交的周利利、朱帅帅证人证言,因其二人为朱瑞亲属,与朱瑞存在利害关系,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故本院依法不予采信。而朱瑞所举其与白世平的照片以及证人康宁岗、马刚亮的证言并不足以证明白世平给朱瑞所转款项是作为两人共同生活支出及给朱瑞的补偿费用的事实。且白世平如因该两项事由而将如此巨额款项交由朱瑞支配,亦明显不合常理。另外,朱瑞关于其出具的1.8亿元借条系受到白世平暴力胁迫的陈述,因无其它相关有效证据印证,故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朱瑞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告白世平关于其与被告朱瑞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陈述有借条及转款凭证为据,且符合情理,本院予以采信。但是,关于原告白世平主张其与被告朱瑞之间存在1.8亿元民间借贷一节,由于朱瑞实际收到的款项为人民币17171万元,而当事人双方在朱瑞出具的借据中并未约定借款利息,且此前双方亦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故原告白世平关于17171万元之外款项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白世平与被告朱瑞之间成立的17171万元借贷关系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白世平关于1.8亿元民间借贷的诉讼请求中,上述17171万元的部分,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款项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朱瑞向原告白世平归还17171万元借款;
2、驳回原告白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借条必须体现债权债务双方的真实意思,才具有法律效果。
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