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陈章兵为与被告范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章兵起诉称:2010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原告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范士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
被告范士华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范士华在收到借款后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双方虽然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陈章兵可以催告被告范士华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范士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章兵借款10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债务人应及时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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