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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利息,起诉时能否一并主张

此文章帮助了526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24日原告李某和被告张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某向李某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从2008年10月24日至2009年4月23日止,借款利率按每月2%计算,若张某到期未能偿还借款还需承担违约金10万元。后张某未能如期还款,李某经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返还本金8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0万元。张某未答辩。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约定还款期限,在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该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借款后未如期归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0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就80万元本金已约定了高额利息,双方再就违约行为约定高额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与利息数额相加后,要远远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实属不合理,因此本院对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部分的利息及逾期违约金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存在这么一个特殊情况,法院是否应主动调整违约金的数额。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按此规定,法院是依当事人的请求对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的,如果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法院能否主动调整呢?

根据本案所涉情形,可以看出,对民间借贷约定违约金,法院应当对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主动进行审查,因为当事人可能通过约定违约金来掩饰放高利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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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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