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王平为与被告王志强、徐卫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平起诉称:被告王志强于2011年4月17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期1年,月息5%,每月支付一次,可提前归还。被告徐卫英为被告王志强的150000元借款作了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与被告王志强应履行的义务范围相同。另外双方又约定因本借款发生纠纷,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必要费用也由被告王志强承担。被告王志强借款后,第一、二个月的利息能按时支付,第三个月起利息至今分文未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王志强、徐卫英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及10%违约金;2.被告徐卫英对被告王志强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王志强、徐卫英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行为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志强归还借款1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本案中,被告王志强至今分文未还,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约支付违约金。现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支付10%违约金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用,应以不超过《浙江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实际发生为限。本案中,被告徐卫英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请求被告徐卫英对被告王志强上述债务及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平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
2、被告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平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用6550元。
3、驳回原告王平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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