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出借人续某和借款人刘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由续某向刘某出借人民币120万元,刘某以其名下位于方庄蒲芳路房屋作抵押。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也到公证处办理了强执公证并办理了委托公证,即,刘某逾期还款的,续某指定的第三方可以以刘某委托人身份直接处理抵押房屋。后刘某逾期未还款,续某指定的第三人对房屋进行出售,在与买房人办理网签过程中,大兴区人民法院突然对抵押房屋进行了查封。原因是第三人因刘某欠其80万元未偿还,遂申请大兴法院对房屋进行了查封。续某无奈,只得向房屋所在地丰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丰台法院对房屋做了第二次查封。
律师分析与提示:
本案涉及到轮候查封中首查封法院优先处置权与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之间的法律冲突。
在现实中,首查封法院具有优先处置权,即便首查封法院是普通债权法院,但其处置权依然优先于优先债权(担保物权)法院。也就是说,虽然法律规定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受轮候查封顺序及清偿顺序限制,但如果首查封法院普通债权人怠于执行或不配合执行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就成了一句空话。北京高院2014年出台的《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规定,但规定的非常原则。指南中54条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和具体分配,原则上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本市法院之间亦可协商由非首查封的法院主持进行;协商不成的,可报请市高级人民法院予以协调。”
在实践中,上述规定往往无法实际操作。
针对首查封法院优先处置权与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权之间的法律冲突,一方面除了寄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外,作为抵押权人也应积极主动行使权力。借款前应对借款人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借款期限到期后,应尽快到公证处开具《强制执行证书》(公证处如可办理加急业务的建议办理加急业务)并尽快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法院指定方式尽快与执行经办法官取得联系办理抵押房产的查封手续,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力造成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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