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李鸣为与被告陈惠良、高建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鸣起诉称,2009年11月29日,被告陈惠良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10000元,约定于2009年12月15日归还,并出具借款借据一份,约定如被告逾期还款,按月利率33.333%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高建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惠良分文未付,被告高建英也未尽担保职责。故请求判令:1、被告陈惠良立即返还原告借款2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09年12月16日至本判决生效日止),被告高建英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陈惠良辩称,原告诉称并不属实,被告陈惠良向他人借款30万元,由原告提供担保。后被告陈惠良部分归还所借款项,但原告逼着被告陈惠良写下借条,被告陈惠良实际未向原告借款。
被告高建英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陈惠良欠原告借款210000元,被告高建英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事实由二被告签名的借款借据予以证实。被告陈惠良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返还所借款项,被告高建英未履行担保职责,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还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惠良认为其在借款借据上签名是被逼所写的主张,无事实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陈惠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鸣借款2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自2009年12月1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被告高建英对被告陈惠良的上述还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阅读上文可知,有效的借款合同约束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应依法按约履行。保证人对借款合同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当保证条件成就时,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遇相关法律纠纷,咨询律师可以给予当事人在举证等诉讼流程方面的专业帮助,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