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2011年2月9日,岳某某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由张俊杰提供担保,并出具借条一份。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岳某某至今拒不归还。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岳某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00000元,自2011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岳某某承担。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岳某某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但至今未能归还,显属欠理,现应承担立即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100000元,自2011年3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阅读上文可知,有效的借款合同约束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应依法按约履行。法院判决仅限于当事人请求的范围,不会超出原告的诉请,故对担保责任的承担未予判决。关于细节的处理问题,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可以及时挽回当事人损失,维护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