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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的追索 借款诉讼中当事人权利的放弃

此文章帮助了198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陆小红为与被告黄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小红起诉称:2011年3月11日,被告黄跃向原告借款18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约定于2011年6月11日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陆小红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黄跃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8000元及支付违约金3600元。

在庭审中原告陆小红放弃了要求被告黄跃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跃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黄跃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故原告陆小红起诉要求被告黄跃归还本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陆小红变更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陆小红借款18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细节的处理问题,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可以及时挽回当事人损失,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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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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