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庞国华为与被告陈在明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庞国华起诉称:2010年7月20日、8月10日、10月8日被告以工厂资金紧张为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275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上门催讨,被告总讲这几天出去的货款子就要到了,到后马上还你。但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综上,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理由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但被告享受了借款权利,却不履行还款义务,显属欠理。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现金人民币2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在明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条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原告履行了借款义务后,被告理应承担还款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被告陈在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在明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庞国华借款27500元。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被告陈在明负担。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关系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遇相关借贷纠纷,咨询律师可以帮助当时人及时止损,维护当事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