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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认定,一方借款认定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

此文章帮助了519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8日,李萍向朱文祥借款9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2%,王晴为该借款提供担保。2013年2月8日,李萍又向朱文祥借款38000元,李萍出具了欠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利息。李萍、郭兆秋于2013年3月26日办理了离婚登记。后朱文祥诉至法院,要求李萍、郭兆秋偿还借款本金1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借条、欠条各1份、电话录音及录音文稿、证人证言及庭审笔某。

法院判决: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萍向朱文祥共借款128000元,其中9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萍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对其中38000元欠款,因欠条上未约定利息,朱文祥可要求李萍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关于朱文祥要求郭兆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郭兆秋与李萍原系夫妻关系,涉案借款虽发生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已离婚,且李萍系环保局工作人员,郭兆秋系安监局工作人员,双方都有固定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其正常的工资收入应当能够满足日常家庭生活支出和子女的抚养等。现朱文祥所提供的借条上没有郭兆秋的签名,诉讼中,郭兆秋对朱文祥主张夫妻共同债务予以否认,并举证证明了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居生活的事实,用以证明其对朱文祥主张的该笔债务并不知情,两人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该笔债务亦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对此,朱文祥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推翻。根据双方所举证据,综合分析此债务形成的原因以及双方婚姻关系的现状等实际情形及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涉案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法院遂判决:李萍偿还朱文祥借款12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其中90000元从2012年8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38000元从2014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朱文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李萍负担(朱文祥已预交)。

律师说法:

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无借款合意、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出借人知道所接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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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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